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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谭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回儿,湖南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翔宇,湖南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志,湖南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谭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0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甲以双方争议的门面房权属问题尚待进一步落实为由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谭某甲自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

审判员彭云房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敏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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