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党群星,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某讼。本院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某、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2年2月16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党群星及被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1日被告姚某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1月20日归还了500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
被告姚某答辩称:借款属实。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0年9月1日被告姚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某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姚某2010年9月1日”。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姚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起某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9月1日,被告姚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某某现金伍万元整,姚某2010年9月1日”。被告于2012年1月20日归还了5000元,尚余45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对被告姚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姚某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对此也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已偿还了5000元,现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姚某偿还借款4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45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姚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某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某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苗苗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