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甲,男,4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童某军,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高某乙,男,52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

审判员田志丹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