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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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抢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骑电动车窜至贵港市X村陆某乙家,见到陆×丽、陆某甲两姐弟在家里使用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1360元)正在看电影,遂编造借口企图骗走陆×丽的电脑。在遭到陆×丽怀疑和拒绝后,被告人再次以帮陆×丽安装电脑硬件为借口,趁其不备,强行拔下电源将电脑夺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骑一辆黑色电动车窜到贵港市X村陆某乙家,看到被害人陆×丽与其弟弟陆某甲在家里使用手提电脑正在看电影,遂编造借口企图骗走陆×丽的电脑。在遭到陆×丽怀疑和拒绝后,被告人李某再次以帮陆×丽安装电脑硬件为借口,趁其不备,强行拔下电源,抢走被害人陆×丽价值人民币1360元的联想x-20022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告人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逃跑过程中,将手提电脑碰掉到地上,被随后追来的陆某甲捡起拿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某照片、被抢手提电脑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陆×丽的陈述,证人陆某甲、陆某乙、韦某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2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某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陈海媚

适用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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