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某建某诉被告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建某,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执某。

委托代理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

被告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09年6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商品混泥土,作修建某亚湾水产市场之用。2010年被告与原告签署了《工程款对账欠款证明》,被告××××承诺于2011年9月1日前由被告负责还清欠款25420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但被告至今拒绝履行义务。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542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某,也未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商品混泥土用在修建某亚湾水产市场之用。2010年9月1日,原、被告进行工程对账,被告××××欠原告××××公司货款25420元。被告××××承诺对该款负责,并于2011年9月1日前由被告负责还清欠款25420元。但被告××××至今未某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款未某,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程款对账欠款证明等证据为证,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用于修建某程之用,在工程款结算时,被告明确约定欠原告××××公司的货款25420元由被告偿还。但被告××××至今未某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当事双方的约定。原告起诉要求偿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账欠款证明中约定,2011年9月1日为还款届满日,因未某定违约需承担利息,故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起始日应从还款届满日2011年9月1日算起,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行为是错误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某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公司货款人民币25420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2542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标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本案受理费247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494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某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某,申请强制执某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邓锐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