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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曹某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新月,万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月,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某庆

审判员吴玉良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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