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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长途电信线路局,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南庄坪。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昌鑫,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长途电信线路局与被告孟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长途电信线路局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长途电信线路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长途电信线路局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长途电信线路局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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