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全智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又名张X,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人,住(略),农民。
原告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全智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谈婚,1980年便开始同居生活,1982年5月20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张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张某杰,两子现均已成家立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并生有一子,从此夫妻之间感情恶化。原告为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一直靠外出务工将二子抚养成人。从2004年起,原、被告双方互相未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0年8月9日,原告向洋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双方不准离婚的判决。但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故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对夫妻共同修建的土木结构房屋四间、砖混结构四间两层楼房平均分割;另外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都是其侄女挑唆的,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现在两个儿子均已成家,也并不希望原、被告离婚。另外,第一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原告一直在汉中替次子照顾小孩,被告还经常去看望原告及儿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后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1982年5月20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张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张某杰,现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后原告怀疑被告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从此失睦。2010年8月9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12月6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告一直在汉中替次子照顾小孩。2011年7月6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本院送达过程中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0)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洋县X村证明,次子张某杰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了二子,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因未能正确处理相互关系及缺乏相互信任与沟通而产生纠纷,夫妻感情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相互关系,加强感情交流与沟通,彼此信任尊重,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尚可改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桑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桑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永恒
人民陪审员王敏
人民陪审员李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