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间楼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靖,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县X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章龙,该公司法律部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于同年9月6日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永昌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段立红、夏君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剑担任本案法庭记录。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高度尊重本院做出的大量调解工作为由,于200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略)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段立红
代理审判员夏君丽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