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叶某甲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某甲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某甲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上诉人叶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