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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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5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

委托代理人范利民,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x,男。

原告陈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彩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曾荣、周涟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华勇担任记录。原告陈xx及委托代理人范利民、被告肖xx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被告,被迫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不准其与子女来往,并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有病,被告也不给钱治疗。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后,原、被告继续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无婚生小孩,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肖xx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在隆回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2008年原告曾两次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法院判不离后,原、被告继续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无婚生小孩,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无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双方自愿离婚;

二、其他无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尹彩琼

人民陪审员曾荣

人民陪审员周涟源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袁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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