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阳某:
贺某申请执行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己于2012年3月8日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