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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本村赵X、赵X(二人已判刑)、王X(另案处理)在英皇会所消费时与英皇会所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赵X、王X给冉X(另案处理)打电话让其拿刀过来,冉X、朱X(另案处理)过来后,六人与英皇会所的工作人员发生厮打,后赵X、赵X将服务员昝某、肖某、陈某砍伤后六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昝某左肘关节下背内侧创口构成轻伤,左侧开放性胸外伤致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且行开胸术,构成重伤。肖某腹部及左手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了: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昝某、肖某、陈某的陈某;3、同案人赵X、赵X的供述;4、证人鲁某、雷某甲证言;5、鉴定结论;6、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本村赵X、赵X(二人已判刑)、王X(另案处理)在英皇会所消费时与英皇会所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赵X、王X给冉X(另案处理)打电话让其拿刀过来,冉X、朱X(另案处理)过来后,六人与英皇会所的工作人员发生发生厮打,后赵X、赵X将服务员昝某、肖某、陈某砍伤后六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昝某左肘关节下背内侧创口构成轻伤,左侧开放性胸外伤致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且行开胸术,构成重伤。肖某腹部及左手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昝某、肖某、陈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0元,三名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不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2008年5月11日晚23时许,其与赵X、赵X、王X一起到商丘市X区X路东“英皇会所歌舞厅”唱歌,唱到一点钟左右时,房间突然停电了,当时过来一个服务员,赵X就朝服务员脸上打了一耳光,还骂着说时间没到为什么停电,其只听见服务员用对讲机叫上来七八个服务员,赵X就给冉X打电话说:“拿着刀来英皇会所打架类”,这时他们大堂经理来了,赵X就对服务员说:“别给他一样,俺弟弟喝多了”,都散开了。赵X让我走,在大厅坐了有十分钟左右,冉X和朱X就到了,俺们六个人出去准备做出租车回家,王X对大家说:“你们几个有种吗,有种把英皇会所砸了”,赵X说:“有种,今天不走了”。过了有两三分钟冉X说:“把刀拿了咱走”,冉X就去花坛里面拿刀去了。到花坛里面拿了两把刀递给赵X一把,递给赵X一把。其和冉X走在前面往北走了,走了没有多远听见赵X骂有种你出来,那边回答有种过来,我们回头看见赵X已经站在英皇会所门口了,骂着有种出来,他们就出来好多人,其就往北跑了,赵X就问王X出来吗,其说没有,赵X拿着刀跑回英皇会所救王X去了,怎么砍的其没看到,赵X也跑了,其和赵X、朱X、冉X、王X坐一辆出租车走了。在其庄头上碰到了赵X,其一起去了朱X家,在朱X家里赵X说他砍伤人了,赵X说他用刀乱砍也不知道砍住的谁。被告人王某庭审中供述了当时其参与打架了,但是没拿刀。

2、同案犯赵X的供述:其没有参与打架,是赵X、王某、王X、冉X、朱X参与打的。2008年5月11日23时30分,和同村的赵X、王某、王X四个人一块来到睢阳区X路“英皇会所KTV”唱歌时,因与服务员发生争吵,赵X打了男服务生一耳光,最后其出面和胖点的经理互相赔礼道歉就算没事了。但在其和经理说话的时候不知道是谁,可能是王X或者是王某,给冉X打电话叫人来帮忙打架。没有几分钟,冉X和朱X就坐出租车过来了,下车时其看见冉X和朱X身后别着刀。王X给赵X说:咱不能就这样算了,咱没吃过这样的亏,把店给他砸了。这时他们几个人中有个人骂了一句,被英皇会所的一个经理听见,就不让走。接着他们五个人就和英皇会所的人互相打了起来,其一看有几个服务员追自己,就向南某了。当时就其自己往南某了。

3、同案犯赵X供述:2008年5月11日夜里22时许,其和同村赵X、王某、王X四个人一块来到睢阳区X路“英皇会馆”歌厅唱歌。约23时30分左右,歌厅的一男服务生进到房间,说时间到了,然后把音响关了,王某与男服务生争吵起来,其用手打了那个服务生一耳光,骂了一句,过来几个人就劝开了。这时王X给冉X打了一个电话说,赶快来,这边吵架嘞,把东西拿过来,接着其在王X旁边说了句话,把刀送过来,砍刀在家里床单子下面放着嘞,冉X他们都知道。一会冉X和朱X从外边过来了,王X对其说你有种么,你有种等那个关咱音响的男服务生下班了在外边用刀砍他,其说行,说这些话时冉X、朱X、王某、赵X他们都在场,后来和英皇会所的服务人员发生厮打时,其用砍刀先朝肖某肚子上砍了一刀,又用刀朝一较胖、年龄偏大点的中年男子胳膊上砍了一刀,又朝这个中年男子左胸外部又砍了一刀,砍罢以后都跑了。这两把砍刀都是其的,是朱X和冉X拿来的,打架后,把砍刀扔到“英皇会所”歌舞厅附近的草丛里啦。肖某撵到跟前时,就用砍刀朝肖某的肚子上砍了一刀,当时就冒血了,其又往北跑,其问冉X,咱的人都跑掉了吗冉龙说没有,赵X在后边,其又返回去,看见王X在地上,英皇会所的服务员在打王X,其就跑到跟前,朝一中年男子左胳膊上砍了一刀,又朝他左胸外侧部砍了一刀,一共砍了他两刀,当时就把他砍倒了。

4、被害人肖某陈某:2008年5月12日1时20分左右,听到对讲机里喊服务员鲁某被客人打,上楼后看见客人正和鲁某吵,就问原因。这时有一名高个男青年,20多岁,左臂有纹身,他忙给我们赔不是,说他兄弟喝多了。他们结过帐刚出门,从一出租车上又下来三个人,和他们一起又进了大厅,并且劲头越来越大,那名打鲁某的朝肖某左腰部砍一刀就跑,又返回来对着昝某的背部砍了一刀,其就跑过去,这时,开始来的高个男青年,也是开始向服务员道歉的男青年也拿着一把刀,砍住其左拇指根部和陈某左手背食指根部。

5、被害人昝某陈某:2008年5月12日1时左右,听说有人打服务员,当自己上到楼中间的时候他们人都下来了,好像没什么事了。在一楼大厅几个客人又骂又说要砸了英皇会所,其中一个打电话叫人说:都拿着家伙过英皇来。那些人出去大概4、5分钟,就听有人喊,其跑出去看到肖某经理肚子上有血,雷某乙在北边捺住一人,其慌忙去帮雷某乙,刚刚到跟前就脊梁一凉一热,栽到了地上,什么都不知道了。

6、被害人陈某陈某:2008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听到楼下有人打架,到了一楼大厅门口,看见大堂经理肖某在地上躺着,一只手抓住一个手里拿着刀的青年男子,不让那个男子跑,其跑过去拉肖某,那个青年男子就用手中的刀砍自己,其用左手一挡,被那个青年男子用刀砍伤了左手背部,当时就冒血了。然后,那个拿刀的青年男子甩开肖某,顺着威海路往南某了。其从大厅出来的晚些,见到一个拿刀砍伤自己手的青年男子,另外有三个人顺着威海路往北跑了。

7、证人鲁某证实:2008年5月12日凌晨1时30分左右,X号房间的一客人问为什么关机,其说是电脑故障提前关了半个小时,并给他道谦。接着又出来一男的二话不说朝其脸上打了一巴掌。肖某、雷某乙经理就来给他们做了解释。X号房间客人就下到了大厅,他们在大厅又闹了一会就走了。在刷杯子时听雷某乙、肖某喊:“他们拿刀过来了”,其和雷某乙、肖某每人拿个棍子跑到外边,和昝某一起与他们四人打了起来。他们见服务员都快下来了,他们就朝南某,然后又调头向北跑,雷某乙和昝某撵上一人并把他捺在了地上。这时,那三个人又跑了回来,昝某被一下砍倒在地。肖某一见就去拉昝某,又被跑过来的两个人砍到。他们看砍倒了二个人就朝北跑了。

鲁某另证实:当时与英皇会所打架的一方有六个人。2时15分其从英皇会所出来,对方有五六个人在门口骂,肖某和陈某走在前面,其中有两个男子拿刀抓住他们就砍,其中一个个子较高,穿白色上衣,往南某了,剩下的人往北跑了。往南某的男子先往陈某头上砍,被陈某用手挡住了,肖某去拉陈某,这名男子把肖某的左手砍伤了,砍过后,这名男子就一个人往南某了。

8、证人雷某乙证言:2008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有几名人员打我们员工,那名穿白衬衣的男青年不知从谁手里拿出一把刀追我们,我们急忙向屋里跑,那个穿白衬衣的男青年对着肖某的肚子砍了一刀,然后我们追他们,追上一个人,让他蹲下,穿白衬衣的男青年看我们追上了他们两个人,又拿着刀回来,我和鲁某忙往回跑,我还喊昝某,快跑,但昝某没听见,被那名穿白衬衣的青年重重朝背部砍了一刀,这时肖某跑过来把穿白衬衣的男青年推倒了,但肖某这时手上又被对方的人砍了一刀(没看清谁砍的),然后他们坐出租车跑了。陈某的刀伤是谁砍的,我没看见。

9、昝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昝某左肘关节下背内侧创口轻伤;昝某左侧开放性胸外伤致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且行开胸术,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10、肖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肖某腹部及手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

11、陈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某左手创口构成轻微伤;陈某左手之损伤愈后功能状况,待伤情恢复基本稳定后再评定。

12、肖某辨认赵X辨认笔录:肖某辩认X号照片(赵X)就是用刀砍伤了他的人。

13、肖某辩认赵X辨认笔录:肖某辩认X号照片(赵X)就是砍伤了他左手拇指根处的人。

14、陈某辩认赵X辨认笔录:辩认X号照片(赵X)就是砍伤了他左手食指的人。

15、破某、抓获经过及公安机关证明:此案破某及被告人王某被抓获的详细过程,并证明朱X、冉X、王X在逃。

16、河南某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和河南某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2010)商睢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赵X被判刑及经济赔偿等情况。

17、河南某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2011)商睢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赵X被判刑及经济赔偿等情况。

18、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基本情况。

19、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与三名被害人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0元,三名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重伤、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朱国强

审判员卢文彬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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