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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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2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许某、杨某清、杨某菊、杨某群、杨某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支公司:

许某、杨某清、杨某菊、杨某群、杨某军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己于2012年2月14日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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