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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李XX、宁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

被执行人李XX。

被执行人宁X。

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受理黄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XX、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现已执行x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x元继续冻结李XX的工资,部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李XX的工资扣清案件款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李琳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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