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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乙、严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严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乙、严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周某乙、严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其对被告周某乙、严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罗云

人民陪审员左有仁

人民陪审员张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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