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严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乙、严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周某乙、严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其对被告周某乙、严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罗云
人民陪审员左有仁
人民陪审员张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