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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江建光,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因个性不合,纠纷矛盾一直不断,至今仅共同生活两年左右,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我同意离婚,但原告应负担离婚后及补偿离婚前未尽义务的小孩抚养费。

经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冯某华,现为本市X镇X村小学6年级学生。婚后因性格不合,矛盾纠纷一直不断,两人分多聚少,结婚至今仅共同生活两年,虽经人做工作,但未能和好。

另查明:原告现存被告处的嫁奁有:21寸彩电一台、小天鹅双缸洗衣机一台、美的落地扇一台、高组合三件、矮组合二件、梳妆台一张、写字台一张、麻将桌凳一套、被褥四床。原、被告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有犁田机一部,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冯某华由被告冯某某负责抚养,由原告王某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x元给被告冯某某。

三、原告现存被告处的嫁奁及原、被告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原告应分得的份额原告王某予以放弃,归被告冯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婚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负责清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元国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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