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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殷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别名殷X、绰号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曾因诈骗于1999年7月16日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9月1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监视居住(略)。于2012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芳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9年9月23日中午,殷某伙同韩保山、刘某乙、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租用秦某的面包车以买卖古币的方式在山城区X路口诈骗唐某某现金10000元。

(二)2009年9月份的一天,殷某伙同韩保山、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租用秦某的面包车以买卖古币的方式在鹤壁集乡大吕寨北头往东走的小路上诈骗王某某现金15000元。

(三)2009年9至10月份的一天,殷某伙同韩保山、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租用秦某的面包车以买卖古币的方式在山城区X村X路口东往北的小路上诈骗王二现金2000元。

(四)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殷某伙同韩保山、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租用秦某的面包车以买卖古币的方式在开发区X路西头诈骗刘某乙某现金11000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

(五)2009年10月10日上午11时许,殷某伙同韩保山、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租用秦某的面包车以买卖古币的方式在山城区X村诈骗李某某现金10400元。

(六)2009年10月15日上午,殷某伙同韩保山、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租用秦某的面包车以买卖古币的方式在鹤山区X村诈骗李某现金20000元。

2011年9月10日,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庭审时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殷某的供述,被害人唐某某等六人的陈述,证人秦某、李某证言,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郭银太

审判员肖国良

代理审判员王珂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韩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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