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男。
被执行人肖XX,男。
被执行人肖XX,男,系肖XX之子。
本院于2006年10月10日受理刘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05)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37608元及应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XX外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执行,2007年9月14日终结执行程序。2012年2月因扩建柳林机场,将肖XX的房屋拆除后的拆迁补偿费,因此刘XX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又将肖XX之子肖XX追加为被执行人。2012年2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肖XX支付给刘XX赔偿款37608元、迟延履行金2392元,合计40000元,已将40000元全部兑付给刘XX,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执行完毕。
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05)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