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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与被告罗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罗x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叶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罗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有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欧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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