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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朝华出版社和刘某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凤县教研室退休教师。

被告朝华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系汉台区X巷汉城书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刘某乙之夫。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朝华出版社和刘某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古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某平、邓民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曹倩茹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被告朝华出版社和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陈某某与朝华出版社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古洁

审判员郭某平

审判员邓民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曹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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