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时间:2012年4月10日
地点:株洲县法院民一庭
代理审判员:安文娜
书记员:曾旭华
原告朱某丁
被告刘某戊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丁与被告刘某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戊自愿一次性当庭支付原告朱某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9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丁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安文娜
书记员:曾旭华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