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44岁。
被告甘某,男,52岁。
原告陈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邓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甘某。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尽家庭责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离婚。
被告甘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陈某与甘某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甘某,现年18岁,就读于田家炳中学高三年级。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一般。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生活事务产生纠纷,致使夫妻之间不能和睦相处。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协议未果。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某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甘某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经过十多年的共同生活,相互了解,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矛盾发生,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原告并未举示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陈某与甘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邓海燕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