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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文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文彬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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