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郭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黄某其独任审判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日原、被告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孩郭某馨。2009年5月25日,原、被告在临武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且协议约定婚生小孩郭某馨随被告郭某生活,被告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有权探望,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2011年10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变更小孩郭某馨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小孩郭某馨变更由原告黄某直接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原告黄某承担,被告郭某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被告郭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其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邝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