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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等与王某丙返还死亡赔偿金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明轩,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某丙返还王某甲的郎某友死亡赔偿金189017元、返还王某乙和郎某的郎某友死亡赔偿金189017元、返还赵某的郎某友死亡赔偿金10000元、返还李某的郎某友死亡赔偿金25000元、交纳一审诉讼和执行费2000元的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全额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宁执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张小玲

审判员徐智伟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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