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X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赵XX。

被告石X。

被告石XX。

原告王X与被告石X、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芳独任审判,原告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石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被告石X于2010年7月8日向我借款x元,承诺在2010年7月23日偿还8000元,2010年9月23日前偿还余款,被告石XX为被告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石X未答辩。

被告石XX辩称,我承认被告石X欠原告的钱,但不是x元,而是8000元,当时打了x元的条,其中有2000元的利息,后来还了被告4000元,还剩6000元未还,当时的担保人是小王,具体名字我不知道。2010年7月7日晚11点多,原告和另外三个人将我儿子绑架到我家向我要钱,2010年7月8日晚上逼我儿子石X打了x元的条,让我在担保人处签字按手印,并把x元的欠条还给了我。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落款为2010年6月7日的石X欠王x元的欠条一张以及署名为石X的欠款名单一张。

经审理查明,被告石x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2010年6月17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后原告找到被告石X并将其带回家中,于2010年7月8日在被告家中,被告石X书写一份还款日期声明,承诺于2010年7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x元,于2010年9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余款8000元,被告石XX作为担保人签字按了手印,该款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还款日期声明一张。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借条与还款日期声明相互印证,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石XX在还款日期声明上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应认定为承担了担保责任,故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可。被告石XX主张被告石X向原告借款仅8000元,且已经偿还4000元,该x元的欠条系在原告等人逼迫下写的,并提交被告石X书写的x元的欠条及欠款名单,因被告石X系债务人,仅提交自己书写的欠条不能证明其主张,且被告无证据证明该欠条系在原告逼迫下所写,故被告主张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x元,并给付自2011年5月31日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石XX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旅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石X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被告石X还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芳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久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