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李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的(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李某某和谢某某之间虽然有多次借款还款,但各次借款还款均手续清楚;谢某某于1996年6月2日的借款5000元确实至今未还,李某某有借条和其他证据证明。请求依法裁定再审。
谢某某辩称,李某某与谢某某之间多次发生借款还款,出于信任,谢某某有个别借条没有在还款后抽回,也有部分还款条遗失。但是李某某与谢某某之间现在已经没有经济纠纷。原审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李某某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次借贷关系,时间超过十年。虽然李某某至今持有谢某某的借款条,但是李某某于2008年2月17日向谢某某出具的收到条明确载明双方本息已清,双方借贷关系已经不存在。原审据此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王方剑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