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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周某乙给付借款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宁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周某乙给付谭某借款4800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费600元,执行费6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通知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周某乙工资账户及存款已冻结,因冻结扣划时间较长,执行程序有必要暂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宁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乙

审判员徐智伟

审判员张小玲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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