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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云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某孟州市。

辩护人王XX、杨XX,河南某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王某、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陈XX酒后私自驾驶豫x号警车,沿获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州市协和骨科医院西侧时,与同方向在其前方行驶的张X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XX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被告人陈XX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血样检验,被告人陈XX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42mg/100ml。2011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XX打110报警,称自己在立义大街东。交警孟州市谷旦中队民警赶到现某,将陈XX带走到案。2011年3月17日,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张XX家属达成协议并履行结束。2011年12月23日,张XX家属对陈XX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张XX等人的证言、现某勘查笔录及现某照片、现某、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鉴定、车检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尸检报告、事故认定书、110接警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民警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私自驾驶警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陈XX肇事逃逸后,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位置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亲属及工作单位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某全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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