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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鸣、高金有等82人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鸣、高金有等82人。

诉讼代表人:吴某,男,1948年4月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赵某甲,男,1948年11月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靳某某,男,1946年11月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赵某乙,男,1948年5月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安某某,男,1945年5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艾文,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鸣、高金有等82人劳动争议一案,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某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鸣、高金有等82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鸣、高金有等82人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原审对李鸣、高金有等82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李鸣、高金有等82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鸣、高金有等82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某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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