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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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某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邱某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2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某的委托代理人颜某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姜某、孙某某,原审第三某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益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某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邱某是名称为“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1月20日,益通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09年5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6、23、25、26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由,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15、17至22、24、27、28,以及权利要求16、23、25、26分别择一引用权利要求2至15的技术方某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邱某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但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相对于附件5具备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附件5中公开的技术方某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相比,区别在于“所述的管体(1)中设置有至少一个加某构件(7),加某构件(7)为加某肋或加某杆或加某或加某索中的至少一个”,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5公开的技术方某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故第X号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邱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X号决定。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限定的附加某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第X号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不具备创造性是错误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益通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名称为“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5月12日,申请号为(略).X,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28日,专利权人为邱某。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6、23、25、26如下:

“l、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包括管体(1)、堵头(2),两堵头(2)将管体(1)两端封堵形成封闭的空腔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心管至少一端堵头(2)沉入管体(1)空腔内形成管端盆腔(3)。”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体(1)中设置有至少一个加某构件(7),加某构件(7)为加某肋或加某杆或加某或加某索中的至少一个。”

“23、根据权利要求l至1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体(1)为圆管、多边形管、弧角多边形管或其它异形管。”

“25、根据权利要求l至1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体(1)的表面为平面或曲面或弧面或波纹面或台阶面或凹凸面或糙面或其组合。

26、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体(1)为金属波纹管、塑料波纹管、水泥纤维管或金属螺旋管。”

2009年1月20日,益通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提交了附件1,即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专利号为(略).5、申请日为2002年7月9日、专利权人为李长忠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1公开了一种可定位高强薄壁管,包括有一圆形硬质薄壁管1,在该硬质薄壁管1的两端头各自内嵌设有一圆形堵头2,在该硬质薄壁管1内与两堵头2的内侧形成有一封闭空腔3,同时,在该硬质薄壁管1的两端与堵头2的外侧各形成有一敞开的凹陷空间4。该薄壁管是现浇钢筋砼的填充构件。在使用该可定位高强薄壁管时,由于砼可以进入到在硬质薄壁管1端部与堵头2外形成的凹陷空间4内,并在施工时对可定位高强薄壁管进行定位,从而可以确保该可定位高强薄壁管在施工时不会发生任何移位,同时还可减少砼给可定位高强薄壁管的力,并增加某与该可定位高强薄壁管的连接强度。

益通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3、25、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09年1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益通公司和邱某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邱某。

2009年2月4日,益通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2:公开日为2002年11月6日、公开号为CN(略)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该附件公开了一种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专用成孔空心管,该空心管以无机胶凝材料、粉某、高分子聚合物、纤维增强材料为原料,通过成型工艺混合而成,具体配方某括高强低碱水泥、粉某、植物纤维等。其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还记载了利用成孔空心管制成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板是在混凝土浇筑前预先埋设特制的非抽芯成孔空心管,然后与混凝土浇筑为一体,从而形成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常用现浇混凝土空心板的成孔空心管主要有波纹薄钢管、纸管、硬塑管等,上述产品使用价格比较昂贵,难以在工程上得到推广使用,影响了该项技术的应用。

附件3:公开日为2001年7月18日、公开号为CN(略)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5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6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该附件公开了一种现浇空心板,其中公开了一种现浇混凝土板的内部含有的空心胎模,所说的空心胎模的截面形状可为梯形、方某、圆形或其他形状,可由廉价材料制得,如由硬纸板、硬质泡沫塑料或陶某等制得。其具体实施方某部分还记载了“现浇混凝土板1的内部含有由硬纸板制得的空心胎模2。空心胎模2由外围硬纸板3和其内的纸板撑X组成,截面为梯形。附件5说明书附图2显示出了一种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两个纸板撑分别位于外围硬纸板筒两端部并沉入外围硬纸板围成的空腔内,将该空腔封堵形成封闭的空腔胎模。

附件6:公开日为2001年5月30日、公开号为CN(略)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益通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6、23、25、2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某的规定,依据的证据为附件3单独或其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4单独或其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5单独或其与附件2或3的结合。

2009年2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邱某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益通公司于2009年2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邱某,要求邱某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9年3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益通公司明确表示放弃附件3、4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邱某对附件1、2、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益通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某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3、25、2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6、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某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2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相对于附件5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某规定的创造性;附件6仅用于对附件5公开的内容进行解释,并不作为证据使用。口头审理结束后,邱某于2009年4月7日寄交了意见陈述书。

2009年5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益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即(略).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附件2即公开号为CN(略)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件5即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邱某对附件1、2、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确认附件1、2、5的真实性,其中,附件1是由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因此附件1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2、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2、5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附件1中的硬质薄壁管1、两堵头2、凹陷空间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管体(1)、两堵头(2)、管端盆腔(3),附件1所述的硬质薄壁管是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堵头(1)两端封堵形成封闭的空腔空心管”以及“所述的空心管至少一端堵头(2)沉入管体(1)空腔内形成管端盆腔(3)”。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某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某相同。同时,在使用附件1所述的硬质薄壁管时,砼可以进入到所述凹陷空间内,从而形成横向的与堵头复合的加某肋,客观上能够减少楼盖的纵横向刚度差异,提高抗震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某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某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

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这一技术方某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相比,区别在于“所述的管体(1)中设置有至少一个加某构件(7),加某构件(7)为加某肋或加某杆或加某或加某索中的至少一个。”但是,由附件5所述的“纸板撑”中的“撑”字本身的含义以及所述纸板撑与外围纸板的结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所述纸板撑同时还能够起到对外围纸板进行支撑的作用。因此,为了提高空心胎膜的强度,除在外围纸板两端设置沉入其端部的两个纸板撑之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增强外围纸板强度的需要想到在外围纸板内再设置有至少一个纸板撑。并且,所述纸板撑属于加某肋这种形式的加某构件,而加某杆、加某、加某索这些形式的加某构件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加某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空心胎模的强度,除了选用加某肋作为加某构件之外,可以想到选择其他常用的加某构件。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相对于附件5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某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

本专利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包括下述四个技术方某: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中的包含特征“管体(1)为圆管”的技术方某(简称技术方某1);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中的包含特征“管体(1)为多边形管”的技术方某(简称技术方某2);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中的包含特征“管体(1)为弧角多边形管”的技术方某(简称技术方某3);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中的包含特征“管体(1)为其他异形管”的技术方某(简称技术方某4)。关于技术方某1、2、4,附件1中“所述硬质薄壁管横截面头的形状可以是圆形、三某、棱形或其他形状”公开了权利要求23附加某征中的“所述的管体(1)为圆管、多边形管、或其他异形管”。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中的技术方某1、2、4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上述技术方某3,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的这一技术方某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技术方某3与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这一技术方某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所述的管体(1)为弧角多边形”。但是,附件5同时公开了所述空心胎模的截面形状可为梯形、方某、圆形或其他形状,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管体的横截面形状为弧角多边形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技术方某3相对于附件5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某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

本专利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包括下述技术方某: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中的包含特征“管体(1)的表面为平面或曲面或弧面”的多个技术方某(简称技术方某A);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中除前述技术方某A之外的多个技术方某(简称技术方某B)。关于技术方某A,附件1中“所述硬质薄壁管横截面头的形状可以是圆形、三某、棱形或其他形状”公开了权利要求25附加某征中的“所述的管体(1)为平面或曲面或弧面”,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中的上述技术方某A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技术方某B,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的这一技术方某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技术方某B与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这一技术方某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所述的管体(1)的表面为波纹面或台阶面或凹凸面或糙面或其组合”,前句中“或其组合”中的“其”是指“平面、曲面、弧面、波纹面、台阶面、凹凸面、糙面”。该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在于使管体设计生产方某、降低成本,以满足不同场合的需要,同时改善管体与现浇砼之间的结合力。但是,附件5同时也指出空心胎模的截面形状可为梯形、方某、圆形或其他形状,而且由附件2前述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2公开了采用波纹薄钢管制造成孔空心管,其也是一种用于砼填充用的空心管,且波纹薄钢管的表面为波纹形。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管体设计与生产方某、降低成本以及改善管体与现浇砼之间的结合力的需要,能够想到采用台阶面、凹凸面、糙面以及由平面、曲面、弧面、波纹面、台阶面、凹凸面、糙面组合形成管体的表面。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技术方某B相对于附件5、2的结合均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某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

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的这一技术方某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与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的这一技术方某相比,区别在于“所述的管体(1)为金属波纹管、塑料波纹管、水泥纤维管或金属螺旋管”,该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在于降低生产与施工成本以及改善管体与现浇砼之间的结合力。但是,第一,由前述附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2公开了采用波纹薄钢管、硬塑管制造所述成孔空心管,还公开了高强低碱水泥、植物纤维等组分构成的混合物制造所述成孔空心管。其中波纹薄钢管是金属波纹管的一种,硬塑管是塑料管的一种,高强低碱水泥、植物纤维等组分构成的混合物制成的空心管与水泥纤维管的材质实质上相同。第二,金属波纹管、塑料波纹管、水泥纤维管、金属螺旋管均是建筑领域常用的建筑材料。第三,金属波纹管的波纹面以及金属螺旋管的螺旋面均可提高空心管体与现浇砼之间的结合力。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产与施工成本以及改善管体与现浇砼之间的结合力的需要,能够想到采用金属波纹管、塑料波纹管、水泥纤维管或金属螺旋管制造附件5所述的空心胎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相对于附件5、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16、23、25、2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益通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16、23、25、2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16、23、25、2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无效,在权利要求2至15、17至22、24、27、28,以及权利要求16、23、25、26分别择一引用权利要求2至15的技术方某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在原审庭审中,邱某明确表示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且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的程序合法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的专利文件、第X号决定、附件1、2、5,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相对于附件5是否具备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某的规定,发明专利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某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先将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某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X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某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为: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包括管体(1)、堵头(2),两堵头(2)将管体(1)两端封堵形成封闭的空腔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心管至少一端堵头(2)沉入管体(1)空腔内形成管端盆腔(3),而且管体(1)中设置有至少一个加某构件(7),加某构件(7)为加某肋或加某杆或加某或加某索中的至少一个。附件5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的空心胎模,在制成的现浇混凝土板的内部含有空心胎膜,该空心胎膜由外围硬纸板和其内的纸板撑组成,其还可由硬质泡沫塑料或陶某等制得。附件5说明书附图2显示出了一种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两个纸板撑分别位于外围硬纸板筒两端部并沉入外围硬纸板围成的空腔内将该空腔封堵形成封闭的空腔胎模。其中,上述纸板撑客观上起到了堵头的作用,并且在纸板撑外、外围硬纸板内形成了两端的未封闭空间。附件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的多数技术特征,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的创造性。

附件5中的上述技术方某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的管体(1)中设置有至少一个加某构件(7),加某构件(7)为加某肋或加某杆或加某或加某索中的至少一个。”附件5中所述“纸板撑”中的“撑”字本身就有“支撑”的含义,结合该技术方某中纸板撑与外围硬纸板的结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知所述纸板撑同时还能够起到对外围硬纸板进行支撑用以提高空心胎膜强度的作用。如需进一步提高空心胎膜的强度,除在外围硬纸板两端设置沉入其端部的两个纸板撑之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外围硬纸板的强度需要,容易想到在外围纸板内再设置至少一个纸板撑用以增加某度。由于加某杆、加某、加某索这些形式的加某构件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加某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空心胎模的强度,除了选用加某肋形式的纸板撑作为加某构件之外,可以想到选择其他常用的加某构件。因此,在附件5公开的技术方某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某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邱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邱某已经认可第X号决定中对本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是否有效的认定,故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不再详细论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邱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邱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邱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石必胜

二Ο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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