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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X区今日花园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马小营小南某X号。

法定代表人蔺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X区今日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X路X路交叉口东北角今日花园小区内。

负责人孙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兴、田某某,均系河南某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和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X区今日花园业主委员会(下称今日花园业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和公司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4月,今日花园业委会与天和公司签订一份《今日花园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其中,由天和公司负责今日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汽车占地维护费每辆车每月30元,一次收取一年,80%归今日花园业委会,20%归天和公司;天和公司按规定收取的汽车占地维护费全部上缴今日花园业委会,由今日花园业委会按照合同比例返还天和公司。合同签订后,天和公司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按约收取了今日花园小区内停放汽车住户的汽车占地维护费39400元,按约其中的80%即31520元,应上缴今日花园业委会。因天和公司在今日花园小区进行施工改造,今日花园业委会同意从汽车占地维护费中支出12000元,扣除天和公司已上缴的汽车占地维护费3000元及保证金2000元,天和公司应向今日花园业委会返还汽车占地维护费14520元。经今日花园业委会多次向天和公司催要未果。天和公司作为证据提交了《今日花园物业管理方案》,证明该方案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应由今日花园业委会从80%汽车占地维护费中支出。

原审法院认为:今日花园业委会与天和公司签订的《今日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天和公司按约应从收取的汽车占地维护费39400元中交付今日花园业委会31520元。《今日花园物业管理方案》是天和公司单方制定的管理细则和服务承诺,对今日花园业委会无法律约束力。天和公司在今日花园小区进行施工改造,今日花园业委会同意从汽车占地维护费中支出12000元,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今日花园业委会同意在扣除天和公司已上缴的汽车占地维护费3000元及保证金2000元基础上上缴汽车占地维护费,不违背法律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支持。综上,天和公司尚应向今日花园业委会返还汽车占地维护费31520元-12000元-3000元-2000元=14520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天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今日花园业委会14520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天和公司负担。

天和公司上诉称: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及《今日花园物业管理方案》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今日花园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费应从汽车占地维护费中支出。今日花园业委会所诉14520元汽车占地维护费,已全部用于小区的设施及维护,天和公司不欠今日花园业委会汽车占地维护费。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今日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今日花园业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但于本院二审中辩称: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天和公司应将收取汽车占地维护费39400元中的31520元上缴。因今日花园小区进行施工改造,今日花园业委会同意从汽车占地维护费中支出12000元,扣除已上缴的汽车占地维护费3000元及保证金2000元,天和公司仍应交还14520元。《今日花园物业管理方案》系天和公司单方制定的管理细则和服务承诺,无权对今日花园业委会设定义务。天和公司以此为由称小区施工改造、维修费用应从汽车占地维护费中支出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今日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第(五)项约定(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目标),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与养护:……对公用设施设备……,属于大、中修范围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第十六条约定“如有补充协议另行签订”。该合同明确合同附件有两个,即附件一:新发收费(2008)X号文件中“物业管理服务三级等级标准”、附件二:今日花园物业服务人员岗位人数及月收支预算。

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今日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系经天和公司与今日花园业委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双方对该合同均无异议,该合同应系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据该合同约定,就收取汽车占地维护费39400元的分配事项,今日花园业委会应分得其中31520元。基于今日花园小区进行施工改造,由天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规程提出报告分别经今日花园业委会审定从汽车占地维护费中支出12000元用于施工,以及今日花园业委会同意扣减天和公司已交付汽车占地维护费3000元、保证金2000元,均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非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应予确认。故天和公司应向今日花园业委会支付其差额14520元。

关于天和公司上诉所述之《今日花园物业管理方案》,本院认为,该管理方案系天和公司单方制作的工作方案,性质应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今日花园业委会并未签字(章)对其内容予以确认,不应视为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该管理方案不能代替和改变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今日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此外,《今日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在明确约定“如有补充协议另行签订”条款同时,对作为该合同附件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今日花园物业管理方案》未在其中。故该管理方案并非天和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所称属于《今日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也非双方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对今日花园业委会无法律约束力。天和公司以该管理方案为据主张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费应从汽车占地维护费中支出,其不欠汽车占地维护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天和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天和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王师斌

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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