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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仝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仝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仝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仝某于2011年5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梁某1500元;本院执行回案款19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梁某发还,申请执行人梁某写有收条。201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梁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34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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