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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光松,江永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住所地荔浦县X村XX路XX号。

代表人赵某,经理。

原告汤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定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羊仓、人民陪审员陈清瑞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某于2011年3月13日以主体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长唐定杰

审判员羊仓

人民陪审员陈清瑞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游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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