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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197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卢某,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羊仓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27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周某芳担任记录。原告陈某、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卢XX、卢XX由被告卢某直接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

三、财产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羊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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