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华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现,河南某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濮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某与被告濮阳濮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6日,原告与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一份,并缴纳了商铺认购意向金25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由被告对该商铺认购意向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意向书约定,认购到期后,原告发现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商铺,就要求该公司偿还商铺认购意向金250000元,该公司拒不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商铺认购意向金250000元,被告亦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商铺认购意向金250000元。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原告陈某与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一份,主要约定,乙方(原告)自愿认购甲方(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加美国际建材家居城商铺,乙方向甲方缴纳认购意向金250000元,认购期限自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12月6日。如乙方确定购买商铺,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缴纳的意向金转为购房款。如乙方在认购权到期前三日内决定不再购买,甲方在协议到期日提前一日无条件退还乙方的认购意向金。同日,原告陈某又与被告濮阳濮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濮阳濮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与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违约,被告保证在到期后3日内无条件返还原告缴纳的商铺认购意向金250000元。当日,原告将认购意向金250000元交纳给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后原告要求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商铺时,发现没有商铺,即要求该公司退还缴纳的认购意向金,该公司拒不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濮阳濮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商铺认购意向金250000元,被告未某偿还,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案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因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违约,原告依据保证合同要求被告履行保证义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濮阳濮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商铺认购意向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濮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某商铺认购意向金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某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明海
审判员马洁
审判员刘某涛
二О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