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某,该公司风险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超宇,河南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市黄河石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X村。
法定代表人:茹某,执行董事。
被告:茹某
被告:河南某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X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黄河石油商贸有限公司、茹某、河南某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14元,减半收取26107元,由原告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玮
审判员景志贤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宋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