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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作星、马佳伟、赵芝洲、吴江江犯盗窃罪,被告人焦梅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全全),又名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侯某某,河南敬事信(略)事务所(略)。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作星、马佳伟、赵芝洲、吴江江犯盗窃罪,被告人焦梅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站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9日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站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09)站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全全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焦刑三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裁定该案发回重审。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09)站刑再初字第2—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全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马全全不服,以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09)站刑再初字第2—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武芳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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