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河,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小学肆业,无业,住四川省简阳市X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河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2011年11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河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X河窜到贵港市X区石羊塘牛岭鸡场附近南某高铁工地,将在建的x+900-x+350区段价值人民币1408元的54米长的贯通地线用手折断盗走。被告人李X河拿贯通地线里的铜芯线到X路旧屠宰场对面的废旧收购站销赃时被群众杨X兴等人抓获。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X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河辩称:其没有盗窃那么长的电缆,价值没有那么高。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X河窜到贵港市X区石羊塘牛岭鸡场附近南某高铁工地,将在建的x+900-x+350区段价值人民币1408元的54米长的贯通地线用手折断盗走。被告人李X河拿贯通地线里的铜芯线到X路旧屠宰场对面的废旧收购站销赃时被群众杨X兴等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内容:被告人李X河在港北区石羊塘牛岭鸡场附近盗窃南某高铁贯通地线,在销赃时被群众抓获并报警,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公司南某铁路NGZQ-3项目部报案材料,内容:被盗35平方毫米铜质贯通地缆54米。
3、证人杨X兴的证言,内容:其是贵港电信的线路维护中心的管理人员,2011年7月28日早上6点多钟,其到电信被盗的地点查看有什么线索。当其骑电动车到荷兰城加油站附近时,见到一个穿着较脏的男子背着一个蛇皮袋走在路上,觉得有点可疑,就假装过去问路试探,那男子的回答使其更加怀疑可能是盗窃电缆的人,其再踢踢蛇皮袋发现某些像铜线的东西,其觉得他应该是要拿去卖,就远远的跟着他,一边打电话给公安机关带人来抓偷电缆的人,后那男子走到北控水务对面的防洪堤下到江边,其觉得他可能在江边烧电缆,怕被发现某没有跟着,在旁边等公安人员来,公安民警来到后去找那男子时已不见踪影。公安民警走后其的两个同事来找其,跟其一起在周某找那男子,当走到北控水务门口时见到那男子往荷城加油站方向走,其叫两个同事跟着该男子,其到旁边再次打电话给公安机关,那男子去到旧屠宰场对面的废旧收购站走进去,其三个人就冲进去控制那男子。那男子已称好电缆等老板娘给钱,后公安民警来到现某将那男子带走了。
4、证人廖X雄的证言,内容:其是南某高铁NGZQ-3项目部的电路工程师,负责铁路X路的施工管理,其项目部在迎宾大道的高架桥工地的通地电缆被盗了9根贯通地线的电缆共54米。其在2011年7月28日早上8点钟到工地上班时发现某地有9根贯通地线共54米电缆被剪断,电缆是埋在路基的水泥混凝土里,是高铁动车贯通地线专用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就露出6米的电缆,因铁路没有完工,所以6米的电缆就裸露在路基外面。
5、现某、指认现某照片、指认被盗电缆照片,内容:案发现某位于贵港市牛岭水果批发市场附近南某高铁及被告人李X河盗得的电缆。
6、辩认笔录、辩认照片,内容:杨X兴辩认出被告人李X河就是盗窃高铁电缆被其抓获的人。
7、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2010年3月5日南某高铁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35平方地缆。
8、扣押物品清单,内容: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X河盗窃的电缆铜芯54米。
9、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内容: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1408元,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李X河。
10、户籍证明,内容:被告人李X河出生于X年X月X日。
11、到案经过,内容:2011年7月28日6时许,杨X兴及同事在贵港市X路旧屠宰场对面的一废旧收购站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李X河,然后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X河传唤回公安机关调查。
12、被告人李X河的供述,内容:2011年7月28日凌晨5时许,其一个人来到贵港市区里一个鸡场后面的铁路附近,看见地上有一条手指头粗的黑色电缆线,另一头是断的,其认为电缆线里的金属值钱,就用刀割掉电缆外面的一小段塑胶,接着用双手用力折断电缆线,把电缆线卷成一圈一圈的绑好,接着经同样的方法又偷了八段电缆线。其拿着偷来的电缆线来到一条河边,找了些树枝和草把电缆线的胶皮烧掉,看见电缆线的金属是黄色的,就知道是铜芯,其再用手把电缆线折成多段,在附近找到一个蛇皮袋把铜芯放到蛇皮袋里,就走到街上找收废旧的店铺,在一个偏僻的地方找到一家废旧收购店,正想把电缆铜芯卖给老板娘时就被三个男子抓住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河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河提出其没有盗窃那么长的电缆,价值没有那么多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河盗窃的电缆数量,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X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亦供述在案,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故被告人李X河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1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莫一超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韦启容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