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滕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XX,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XX年9月5日出生,苗族,系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滕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被告向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被告王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本院2012年2月14日受理原告莫XX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滕某、向XX、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莫XX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XX撤回对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滕某、向XX、王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莫XX负担。
审判长滕某卫
审判员曾勇
审判员肖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滕某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