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何志生
人民陪审员徐某强
人民陪审员陈晖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