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元军,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阳县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雄,湖南某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国有,湖南某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李某甲与被告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雷某、李某甲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某华
审判员李某平
人民陪审员周某武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