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
被告胡某乙,女,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谭某诉被告胡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胡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与被告胡某乙于2011年6月2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谭某以28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胡某乙自有的位于湖南某长沙市X区XX路XX号X栋X单元X房屋,签订合同时原告谭某给付被告胡某乙定金80000元,余款在被告胡某乙归还银行贷款后一次性付清;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谭某给付被告胡某乙定金80000元,因被告胡某乙未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酿成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被告胡某乙同意解除2011年6月2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胡某乙在2012年2月29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原告谭某购房定金80000元;
三、原告谭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2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913元,财产保全费830元,共计诉讼费用1743元,被告胡某乙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辉杰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沈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