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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龚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XX,外号"老瘸",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贵港市X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港市X村XX屯X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2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龚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26日20时30分许,桂平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在桂平市X镇X街菜园附近有人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后该局公安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龚XX抓获,并在被告人龚XX位于贵港市X村XX屯X号的自宅南某屋背的草堆下查获被告人龚XX藏匿在该处的一小塑料瓶净重10.1克的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龚XX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7月1日刑满释放。

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龚XX因吸毒品被行政拘留10日。同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龚XX非法持有毒品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2日,被告人龚XX因吸食毒品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毒品收条,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鉴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龚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龚XX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龚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11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升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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