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姚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9000元,其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原判决的执行。执行费用仍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