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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2001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3月3日在安徽省六安市X路百客宾馆内被六安市公安局抓获,暂押于六安市看守所,于3月9日将王某某移交商丘警方。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XX(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冒充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学会”的工作人员,以聘请商丘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张XX为商丘市“检察学会”第三届副会长且需交纳赞助费为幌子,骗取该局人民币x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赵XX、张XX0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1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献忠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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