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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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4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大李某村徐XX超市内盗窃烟、酒、洗发用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徐XX的陈述,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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