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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孙X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孙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其1685元,并承担诉讼费130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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