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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乙与王某丙、王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又名周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x,农民。

委托代理人殷彦军,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又名王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不识字,住(略),农民。

周某乙诉王某丙、王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某乙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某乙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周某乙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乙撤回上诉。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周某乙负担。多预交的上诉费2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周某乙持交费发票并出具领条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审判员陈朝晖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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